.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227号
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银川万达中心分理处(账户为:×××)的银行存款533810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