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禹泽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正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宁夏禹泽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4482号之一
原告:宁夏正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禹泽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4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0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正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