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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进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执30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92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和营业地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923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