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0900号
原告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作协议书》,并据此支付项目保证金,案涉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项目位于简阳市平泉镇,不属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