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05民初11447号
原告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然公司)诉被告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槿桦一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红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槿桦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50万元,被告为原告介绍工程项目,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根据请款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未完成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关系的合意,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退还居间服务费27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23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从原告向被告申请退款之次日(即2020年8月20日)起算。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财产保险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然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然公司退还居间费230000元;二、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36元,由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元,由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陈琴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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