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刘雨机械工程处、日照市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38号
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刘雨机械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村三村。
经营者:刘祥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茂彦,日照高新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前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辛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作斌,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刘加刚,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刘雨机械工程处诉被告日照市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加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刘雨机械工程处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刘雨机械工程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刘雨机械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刘雨机械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李隆财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