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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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03执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九层932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万达广场四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803518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2023)浙10民终474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3)浙1003执9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