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1482号
原告:湖北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创业园二巷**。
法定代表人:陈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宇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阶段性工程款1556738.58元及迟延支付的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交投水岸星城一期项目园林绿化及道路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为采用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优惠下浮等费用法,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按照总包合同项下对应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由于被告未向原告出示总包合同,原告对于对应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一无所知,被告对于业主目前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未明确告知原告。按照被告初步核定的已完工程量,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53620元,被告分八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196881.42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下欠原告阶段性工程款1556738.58元。被告不如期向原告支付阶段性工程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经多次协商,被告又多次反悔,致协商不成。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二建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交投水岸星城一期项目园林绿化及道路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因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应先行和解,和解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争议应由仲裁处理,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原告方宇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二建建设公司签订的《交投水岸星城一期项目园林绿化及道路工程分包合同》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北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05元由本院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峥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