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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南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639921151。
法定代表人:徐雅萍。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荣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工业功能区(裕丰村)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8870368D。
法定代表人:周根生。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敏霞,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敏翔,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晓亚,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根生,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江波,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楼书英,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丁云涛,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华军,男,1980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荣妹,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鸿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98、10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95788P。
法定代表人:周江波。
本院在执行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荣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敏霞、李敏翔、周晓亚、周根生、周江波、楼书英、丁云涛、周华军、周荣妹、杭州富阳鸿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支付案款300000元,缴纳诉讼费12034.5元,执行费14312元。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1执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添景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张鸿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