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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行杭,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珠,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
一审被告:谢继宏,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谢继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