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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2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王叶兵,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叶兵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0民初12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对案外人中建宏伟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京0112民初26790号民事判决项下付款义务(劳务费50万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以及自2020年9月16日起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金695226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王叶兵在未出资本金1837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叶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王叶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叶兵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叶兵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基层组织及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登记查封被执行人王叶兵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但均未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7月27日,本案的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叶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叶兵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叶兵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留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