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9796号 原告:***,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该地,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该地,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1,男,200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该地,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2,男,201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该地,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兼原告**1、**2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该地,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现羁押于,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260646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0号5层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455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1、**2诉被告***、***、四川省里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