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217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张天超。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超琴,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周扬,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杨林,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奔公司)、周扬、杨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超琴,杨林到庭参加诉讼。周扬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人2017年2月18日-2月28日在驰奔公司青羊中坝融创观玺台项目工地做木工、支模、搭架、游泳池那段地下室,欠本人人工费1万元,去年周扬支付5000元,现欠5000元。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杨林向***支付5000元。
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28日在驰奔公司青羊中坝融创观玺台项目工地做木工支模、搭架、游泳池那段地下室,共欠***人工费10000元,2018年周扬已转给***5000元,尚欠5000元。驰奔公司声称已向周扬结清工程款,周扬以驰奔公司欠他钱为由一直没有支付剩余款项,故起诉来院。
驰奔公司辩称,驰奔公司与***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驰奔公司和周扬的工程尾款全部结清。
杨林辩称,本来差***1万元,因为***不信任杨林并说要在周扬处拿钱,因此将钱给了周扬,周扬支付了***5000元,尚欠5000元未支付。
周扬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9日的单据一份,其上载明“中坝山西三建地下室***,总平方1195㎡×18.7=22346.5元。1.钉子3件180元,2.总借支4600元,3.扣修补300元。合计:22346-180-4600元-300元=17266元,欠10000元。”杨林、***分别签字捺印。
***、杨林共同确认欠款1万元,周扬已支付5000元,尚欠5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2017年8月29日的单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审理中,杨林陈述其已把钱交给周扬,周扬已支付***5000元,剩下的也应是周扬支付。
本院认为,2017年8月29日的单据上载明欠款1万元,***、杨林签字捺印,双方对此无异议。杨林陈述按照***的要求将1万元款项支付给周扬,***应向周扬主张剩余5000元。本院认为杨林仅作抗辩,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全部支付给周扬,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三人已经形成合意由周扬向***支付欠款,故***要求杨林支付款项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林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林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亚斐
人民陪审员  李 祥
人民陪审员  王蜀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