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财保213号

申请人: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霞,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梅,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祝庆,职务不详。

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51253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其该保全申请在512530元的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在51253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83元,由申请人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书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