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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085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周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雅畈镇上六村58号。
负责人:周晓勇,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雨薇,女,汉族,1993年10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系原告负责人的妻子。
被告: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周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周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4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周水泥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刘敬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林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