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某某电子商务商行、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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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3103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南苑村西3幢4-103室。
经营者:李鸿平,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新宅镇大莱村后车门2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超。
原告金华市婺城***电子商务商行与被告四川驰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婺城***电子商务商行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电子商务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电子商务商行负担。
审判员邱霜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