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执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桐千路18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01611。
法定代表人:鲍其成。
委托代理人:章敏,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732811343。
法定代表人:郭中华。
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194067.04元、案件受理费71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3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A×××××、津G×××××、津J×××××、津J×××××、津J×××××、津L×××××、津K×××××、津G×××××、津L×××××、津G×××××、津K×××××、津N×××××、津D×××××、津D×××××、津D×××××、津Q×××××、津H×××××、津N×××××、津C×××××、津H×××××、津Q×××××的车辆(均未实际扣押到案),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中华的去向。截至2020年5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中华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22执2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杜泽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