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2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22790901611U,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桐千路1819号。

法定代表人:鲍其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敏,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41015,住所地汉南区汉南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良,执行董事。

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2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4141269.4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141269.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38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杭州恒晨置业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未完成结算)及被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良的去向。截至2021年4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