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6民初1329号
原告文安县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王庄子村北。
法定代表人莫美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信,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邦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文安县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邦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文安县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起诉,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422元,两项合计824.5元,由原告文安县卓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