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邦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邦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执3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邦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3单位****。

法定代表人:杨柳新。

被执行人: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曾井小区崇德路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朱彬。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邦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闽0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邦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2019)闽0582执3935号执行通知书、(2019)闽0582执3935号限制消费令、(2019)闽0582执3935号失信决定书、(2019)闽0582执3935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附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凯思

执行员  张毓群

执行员  叶宏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