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171号
申请人: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7079619R。
法定代表人:吴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扬,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天,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申请人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3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1642.7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