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86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前进,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