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5683号 原告:***,男,200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