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9036号
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5日生,苗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王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