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9036号 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5日生,苗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王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