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贝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贝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6民初5125号
原告北京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与被告四川贝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丽、安继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扬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贝扬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书》,贝扬公司应向恒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200000元,恒信公司主张贝扬公司未给付任何相关费用,提供部分证据。贝扬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表明其已支付相关费用。故恒信公司要求贝扬公司给付管理人员工资、餐费、过节费、验收费等合计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到期未给付,恒信公司要求贝扬公司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利息支付期间及计算标准,本院结合《协议书》约定等因素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1月8日,恒信公司(甲方)与贝扬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就中储-泛悦广场G4#楼机电安装工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原G4#机电安装工程甲方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现改为乙方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甲方不再参与;乙方在中储-泛悦广场G4#楼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管理,在管理期间甲方产生的管理人员工资、餐费、过节费、验收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费用合计200000元(明细详见附件1)。2、甲方指派陈磊继续协助乙方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人工工资包含在附件1中,期间再产生其他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2017年12月31日前需找人与甲方陈磊进行工作交接,如未安排人员按期进行交接后期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2017年12月31日以后甲方不再派人协助乙方工作,之后产生的所有费用及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将相关费用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详见附件2)。5、若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生产法律纠纷,经双方协商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可把相关问题及纠纷事项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6、本协议条款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原则,协商解决。7、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书》落款处有甲方代表人王兴怀、乙方代表人蒋宇签字。同日,双方代表人王兴怀、蒋宇在《泛悦广场G4#楼实际费用统计表》上签字,该统计表分项列举了不同日期、不同用途的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泛悦广场G4#楼实际费用统计表》具体内容包含:1、2016年9月13日中秋节过节费1000元;2、2016年9月28日餐费860元;3、2016年10月12日餐费339元;4、2016年11月7日防雷验收费1000元;5、2016年11月10日餐费3339元;6、2016年12月4日餐费500元;7、2017年3月29日餐费+车费2672元;8、2017年5月26日端午节过节费5000元;9、2017年6月24日餐费1000元;10、2017年7月2日餐费1290元;11、2017年8月10日餐费1000元;12、注:2016年8月中旬开始管理G4#楼施工,陈磊至2017年12月底结束,王兴怀至2017年9月结束;由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二人同时兼管地下会所,因此陈磊工资按11各月计取(每月10000元),王兴怀工资按6个月计取(每月12000元);13、陈磊工资110000元;14、王兴怀工资72000元;15、共计200000元。恒信公司称贝扬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审理过程中,恒信公司另提供: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拟证明工程存在且双方签字确认;2、短信记录(显示备注名为蒋宇的手机号151……2223与安继锋的短信聊天记录,时间自2018年4月至2020年9月;其中,2018年4月4日,安继锋给备注名为蒋宇的手机号发送短信“蒋总怎么不接电话呀?”,对方回复短信息“安总!我弄到钱了肯定会给你,现在还没有,即使你打一万个电话也都这样!”),拟证明恒信公司工作人员安继锋曾短信联系贝扬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宇付款一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泛悦广场G4#楼实际费用统计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四川贝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工资、餐费、过节费、验收费等共计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四川贝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伟群
法官助理 李小茜 书 记 员 卢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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