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爱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爱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1634号
原告:四川爱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56号2栋1层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8127N。
法定代表人:李爱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伟华美邸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72752195B。
法定代表人:罗伟。
原告四川爱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爱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爱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光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