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执6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74210-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张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514,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13100-3,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
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亿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亿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案款399355.0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8707.5元、执行费5890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亿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亿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鉴于被执行人吴亿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吴亿俊及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焕明采取公安布控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亿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另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勤联村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该财产于2019年1月22日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成交款不足以支付抵押权;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9楼房产一处。该房产本案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0楼房产一处。该房产于2019年4月23日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成交款不足以支付抵押权人。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19年8月28日,本院暂未执行到位案款。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其已盖章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亿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67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益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钟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