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1881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1742101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478387XW,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远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25元,减半收取986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