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1676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11民初107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83764483)在省农信社的28×××25的存款人民币2540301.31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健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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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李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