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兴蜀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37民初40号
原告: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6号1栋1单元14楼1407号。
法定代表人:黄天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系该公司员工),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松,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大西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虎(系该公司员工),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雁,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26号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办公楼四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袁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系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兴蜀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重新搜集证据,想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青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