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2民初178号
原告:平乡县迈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油召乡油召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CU0KT68。
法定代表人:赵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7379860K。
法定代表人:韩海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乡县迈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平乡县迈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乡县迈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迈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平乡县迈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献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