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滔,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航,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霍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丽,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为由,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培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刘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