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乡县老尉建筑工程队,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尉庄村。
投资人:尉守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霍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骏,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江**,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邢台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现代城15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
原审被告:尉淑钗,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尉庄村。
上诉人平乡县老尉建筑工程队、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江**、***、原审被告邢台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尉淑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被上诉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的确认应在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鉴定程序予以确定,并进一步查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合法、合理性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乡县老尉建筑工程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王华青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