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3民初1885号之一
原告:河北崇岭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振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7P3N12B。
法定代表人:梁鹏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宪华,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兴龙,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7379860K。
法定代表人:韩海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艳丽,女。
被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河北崇岭商砼有限公司与四川大丰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崇岭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崇岭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4.64元,保全费2473.81元,共计6198.45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佳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令开
书 记 员 王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