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20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双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旭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淮河路122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公道,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意见。现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云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婷婷
书 记 员 朱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