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淮河路1229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2U861。
法定代表人:杜公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庆,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身份证号码:3403231991××××××××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2021年12月0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仲裁委员会(2021)蚌仲调字第4126号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5,600元,执行费6434元。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蚌埠仲裁委员会(2021)蚌仲调字第4126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希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