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5219号之一
原告:安徽诺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九区16栋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WT91B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准河路1229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2U8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诺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公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诺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诺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诺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5元,减半收取计68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2.5元,由原告安徽诺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