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02执保27号 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