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美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22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杭州美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强,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绮,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雨,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楠,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杭州美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5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美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支持杭州美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错误。把***向杭州美美公司交付了《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所列物品/资料直接等同于《广州美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1.所约定的***应履行的全部义务。《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所列物品/资料只是《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1.所约定的***应履行交付义务的部分,其原因是:1.《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1.约定了***应向杭州美美公司交付“监控主机”’“公司办证过程中的原件”“所有产品底层软件原代码”“产品结构图”“协助将签约前公司已生产完毕的机器录入程序”等不仅在《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没有涉及,而且***所提交的证据4出具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的收条中也载明得很清楚,“另收到原广州美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监控主机一台”即《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1.约定的***应向杭州美美公司交付的“监控主机”交付的时间是2018年4月17日,而不是2018年3月28日,因而双方于2018年3月28日共同确认《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时,只是交付了部分物品/资料。杭州美美公司在一审的反诉请求是***按《股权转让合同》应交付的“公司办证过程中的原件”“所有产品底层软件原代码”“产品结构图”均未见有任何资料清单显示***已经向杭州美美公司交付。2.《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1.“……生产工艺流程(移交资料以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中括号里的资料清单指的是关于生产工艺流程需要移交资料的资料清单,而不是指《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3.《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1.约定“……在甲方交付上述所属公司所有物件同时,乙方交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0%即30万元给甲方。”2018年3月29日,杭州美美公司依《补充协议》扣税后即向汤木元转账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91600元。一审法院以杭州美美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反推***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了物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因为杭州美美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这一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没有违约。(二)***向杭州美美公司交付广州美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美美公司)所有的模具是其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必要义务;一审法院以***是否还持有广州美美公司的其他物件、模具等资料未交付给广州美美公司,可由广州美美公司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也属于证据认定错误。纵观《股权转让合同》的整体目的,是***要取得股权转让款,杭州美美公司要获得对广州美美公司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拿回属于广州美美公司的财产、物品,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1.约定,***应交付属于广州美美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等物品,杭州美美公司才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第二条2.约定***应配合杭州美美公司提交DE-660的注册延续资料,拿到受理证明,杭州美美公司才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第二条3.约定杭州美美公司在拿到DE-660的注册证后向***支付余款;第二条4.约定***将所有的公司汽车交给杭州美美公司。该合同要求***的主要义务就是要交还公司的财产、物品给杭州美美公司,配合杭州美美公司办理股权变更,从而让杭州美美公司获得对广州美美公司的实际控制。而广州美美公司价值约150万元的财产是公司的重要财产,因而是***应履行的必要交付义务。(三)杭州美美公司拒绝向***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3月29日,杭州美美公司依《补充协议》扣税后即向汤木元转账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91600元,即合计支付了131.96万元股权转让款给***,在***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交付义务的时候,杭州美美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应向杭州美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变更义务,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按照每逾期一天收取甲方本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收到杭州美美公司股权转让款131.96万元后拒绝杭州美美公司交付上述物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杭州美美公司支付违约金。
***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杭州美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向杭州美美公司交付完毕,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无需再向其履行合同责任。杭州美美公司向***付款的条件已经成就,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杭州美美公司向***支付股权转让款340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8月7日止为15338.96元;以3402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为11855.74元);2.杭州美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杭州美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反诉的诉讼请求:1.***向杭州美美公司交付广州美美公司的物件(公司办证过程中的原件、所有产品底层软件原代码、产品结构图);2.***向杭州美美公司交付广州美美公司所有的模具;3.***向杭州美美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30日起,每逾期一天按1%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19日为200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7日,***(转让方、甲方)与杭州美美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持有的广州美美公司15%的股权共15万元出资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应向乙方交付其带走的广州美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以及所有注册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监控主机、出纳电脑主机、广州美美公司办证过程中的原件、CA证书及密码、广州美美公司所有产品的主板及图纸、所有产品底层软件原代码、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流程(移交资料以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协助将签约前广州美美公司己生产完毕的机器录入程序,在甲方交付上述所属广州美美公司所有物件同时,乙方交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0万元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当日即与乙方办理股权转让、以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工商变更手续;上述变更手续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完毕,甲方配合乙方提交DE-660的延续注册资料,拿到受理证明;乙方应在拿到受理证明后十五天内再支付甲方50%的股权转让款即50万元。余款20%即20万元在拿到DE-660的注册证后十五天内付清。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股份转让款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变更义务,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按照每逾期一天收取甲方本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甲方办理了所有变更手续并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按照每逾期一天收取乙方本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等。附件《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载明汤木元于2018年3月28日移交以下项目:物品包含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公司财务章、银行U盾、支票密码器、公司财务发票章,证件包含DE-660注册证、DE-661注册证、DE-662注册证、DE-663注册证、DE-860注册证、AEOW-2000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开户许可证,资料包含DE-660延续注册资料、DE-661注册资料、DE-662注册资料、DE-663注册资料、DE-860的延续注册资料、AEOW-2000的延续注册资料,出纳电脑主机一台。尾部有人手写“以上已按清单交付”并签名确认。接收处有朱某等人签名确认。
同日,汤木元(甲方一)、***(甲方二)与杭州美美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持有广州美美公司30%的股权共30万元出资额(甲方一汤木元持有公司15%股权共15万出资额、甲方二***持有公司15%股权共15万出资额),以20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甲方分红款应纳税金为688000元,预留在本次股权转让款中由乙方扣除;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340000元,预留在本次股权转让款中由乙方扣除。上述分红款及股权转让款的税费金额以实际完税金额为准,乙方及广州美美公司应在完税后三日内提供完税凭证给甲方核对,扣除金额超过实际完税金额的,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0%即600000元时,可按比例扣除税费金额308400元,即第一期应支付款项为291600元。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第二期股权转让款50%即1000000元时,可按比例扣除税费金额514000元,即第二期应支付款项为486000元。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第三期股权转让款20%即400000元时,可按比例扣除税费金额205600元,即第三期应支付款项为194400元等。
2018年4月17日,朱某等人向汤木元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汤木元2018年3月27日股权转让合同中移交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延续”(DE-660)材料签收单一份,此份签收单等同于DE-660注册证延续的受理证明,但签收单仅是第一次递交的注册证延续材料,不涉及“补充资料”的内容,另收到广州美美公司的监控主机一台。
2018年9月29日的广州美美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原股东杭州美美公司、***、汤木元于2018年5月21日变更登记为杭州美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汤木元于2018年4月9日变更登记为刘华刚;经理、执行董事均于2018年4月9日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提交了: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3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注册人为广州美美公司,产品名称为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型号为DE-660。2、纳税人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显示:***2018年3月及8月的实缴金额分别为344347元、170000元。3、2018年1月29日出具的报警回执、现场照片,欲证明杭州美美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强行撬门进入广州美美公司并将该公司的资料和物件全部搬走。
杭州美美公司提交了:1、广州美美公司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2份。2、著作权人为广州美美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4份、专利权人为广州美美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3、广州美美公司所有的软件信息,载明软件全称、软件简称、登记号、分类号、版本号,显示:软件全称包含8604消毒灌流控制器软件、8602测漏灌流控制器软件、8603加酶灌流控制器软件、880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控制器软件、661全自动洗消机控制器软件。4、广州美美公司购买模料的明细表、发票、采购入库单、送货单。5、杭州银行网上银行记账凭证(付款),显示杭州美美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汤木元转账支付股权转让款291600元。6、杭州美美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汤木元出具《告知函》,载明:鉴于您们已从广州美美公司离职,但未正式办理移交相关资料及物品手续,现告知您们在收到此告知函后5日内按《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资料及物品的交付手续,并如实归还以下文件(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一《汤木元、***需要移交或补充的物料与文件资料》,包括DE-662单片机底层源代码,AEOW-2000单片机底层源代码,DE-662单片机烧录代码,AEOW-2000单片机烧录代码,公司产品的软件著作权原件,公司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原件,DE-660、661、663洗消机槽模具及洗消机槽盖模具及洗消机前挡板模具,DE-860工作站小槽模具、工作站大槽模具、工作站小槽盖模具、工作站大槽盖模具、工作站转角槽模具、工作站转角槽背板模具、工作站干燥台侧挡板模具、工作站背板侧挡板模具,DE-662双缸洗消机槽模具、双缸洗消机槽盖模具、双缸洗消机前挡板模具,AEOW-2000电解槽外壳模具、电解槽隔膜板模具、酸化水侧板模具、酸化水前档板模具、酸化水机盖模具,水枪模具一套,DE-660产品结构图,DE-661产品结构图,DE-662产品结构图,DE-663产品结构图,DE-860产品结构图,AEOW-2000产品结构图。附件二《汤木元、***需要移交广州美美公司各类证件清单》,包括以下原件:8604消毒罐流控制器软件著作权、8602测漏罐流器控制器软件著作权、8603加酶控制器软件著作权、880酸性氧化电位水生产机控制器软件著作权、661全自动洗消机控制器软件、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高新产品证等。***于2018年11月10日签收《告知函》。7、广州美美产品模具统计,载明1至16项模具分别为小方槽、大方槽、转角槽、转角槽背板、小方槽盖、大方槽盖、扁槽、横长槽、背板封挡板、干燥台封挡板、单缸清洗机(含槽体、槽盖、前档板)、双缸清洗机(含槽体、槽盖、前档板)。8、附表,载明名称、型号、图片,其中含DE-662双缸洗消机显示屏灯板。9、模具列表,其中17至29项模具分别为双缸清洗机(含槽盖、前档板、三角板、脚踏),酸化水(含顶盖、左右侧档板、后背板、前档板、电解槽模具、隔膜支架)、塑料水气枪模具。10、汤木元与杭州美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均于2018年5月11日通话的录音资料,刘华均称“内镜工作站的模具、清洗机的模具,什么时候返还”,汤木元称“钱还给我,我就配合你们去找”,刘华均称“我钱付给你,公司的模具:一个工作站模具、一个单缸清洗机模具、一个双缸清洗机模具、一个酸化水生成器的模具,这几个模具交回来就没事了”,汤木元称“我就去找模具,拿到钱我就去找”。案外人汤木元庭后对此证据作出书面回复,称该录音仅是双方多次交涉中的其中一次,该段录音不具有完整性与客观性,故该段录音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庭审中,杭州美美公司明确其反诉请求第1项中广州美美公司的公司物件具体指①杭州美美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2份,②证据2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14份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原件1份,③证据3中8604消毒灌流控制器软件、8602测漏灌流控制器软件、8603加酶灌流控制器软件、880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控制器软件、661全自动洗消机控制器软件以及证据8附表中DE-662灯板设备的软件的源代码,④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的结构图、型号为DE-660及DE-661及DE-662及DE-663的全自动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机的结构图。杭州美美公司反诉请求第2项中的模具具体指杭州美美公司提交的证据7广州美美产品模具统计中1至16项模具以及证据9模具列表中17至29项模具。
一审法院认为:***与杭州美美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应向杭州美美公司交付广州美美公司公章等财物资料,所移交资料以杭州美美公司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协助将签约前广州美美公司己生产完毕的机器录入程序,在***交付上述所属广州美美公司的财物资料同时,杭州美美公司交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0万元给***。2018年3月28日,杭州美美公司方人员签署《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确认其已收到移交的物品/资料。2018年3月29日,杭州美美公司依照《补充协议》扣税后即向汤木元转账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91600元。可见,***已按杭州美美公司提供的资料清单交付合同约定的广州美美公司的财物资料。杭州美美公司抗辩称***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向其交付广州美美公司的物件、模具等资料的义务,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广州美美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与杭州美美公司于2018年4月9日、5月21日分别办理了广州美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以及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根据《收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杭州美美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收到DE-660的受理证明、DE-660的注册证于2018年7月23日获得批准。综上,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杭州美美公司向***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已成就,杭州美美公司还应向***、汤木元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486000元、第三期股权转让款194400元。现***主张杭州美美公司支付其股权转让款340200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杭州美美公司应在拿到受理证明后十五天内付清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在拿到DE-660注册证后十五天内付清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现杭州美美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现***主张违约金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8月7日止以24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0200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至于***是否还持有广州美美公司的其他物件、模具等资料未交付给广州美美公司,可由广州美美公司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杭州美美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杭州美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股权转让款3402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8月7日止以24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0200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杭州美美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杭州美美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360元,由杭州美美公司负担。一审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杭州美美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在汤木元、***转让股权给杭州美美公司之前,汤木元是广州美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1月29日,杭州美美公司强行撬锁进入广州美美公司营业场所,由此导致双方对于案涉物件、资料的下落产生争议。杭州美美公司称其撬锁仅仅是打开了广州美美公司住所一楼的会议室,目的是为了召开股东会,并没有搬动物件、资料等。但汤木元、杨木明均予以否认,称杭州美美公司撬锁进入广州美美公司后,几乎搬空了所有重要物件和资料。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否仍负有返还杭州美美公司主张的公司物件、资料及模具的义务。二、杭州美美公司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一、关于***是否仍负有返还杭州美美公司主张公司物件、资料及模具的义务问题。
首先,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就是附件《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列表中的物件及资料。因双方在合同中先是采用列举式罗列了应当交付的物件,但罗列时多处使用了“所有”来表述,内容并不具体、清晰、明确,而最后采用了兜底的方式表述为“移交资料以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在该合同中以附件《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列表的形式,在表格中明确对物品类、资料类作了区别,且对物品和资料分别作了具体明确的表述。
其次,汤木元履行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交付物件、资料的义务视作***已经履行。2018年3月28日,双方在《汤木元转让广州美美股权后的需要移交的物品/资料》签名,并注明以上已按清单交付。足以证实汤木元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交付物件、资料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也就是汤木元按照列表中所举物件、资料返还义务,故汤木元履行完毕应视作***履行完毕。
最后,由于双方合同并没有约定***负有交付公司模具的义务,故杭州美美公司要求其返还模具,不具有合同依据。
至于杭州美美公司要求***返还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2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14份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原件1份,8604消毒灌流控制器软件、8602测漏灌流控制器软件、8603加酶灌流控制器软件、880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控制器软件、661全自动洗消机控制器软件以及DE-662灯板设备的软件的源代码,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的结构图、型号为DE-660及DE-661及DE-662及DE-663的全自动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机的结构图,因双方没有明确在合同约定,故主张***返还上述资料并不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州美美公司如果有证据证实***仍持有属于其公司的物件、资料,可另案主张物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理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杭州美美公司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杭州美美公司支付给汤木元、***第二笔股权转让款486000元和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94400元的条件分别于2018年5月2日、2018年8月7日成就,***应收第二笔股权转让款243000元、第三笔股权转让款97200元。杭州美美公司未有如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杭州美美公司以***未有交付完毕公司物件、资料为由抗辩,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杭州美美公司向***支付股权转让款340200元以及违约金,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杭州美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0元,由上诉人杭州美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娟
审判员 莫 芳
审判员 杨 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