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民初897号之一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碑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虞世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超涵,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方坪乡长明科技园研发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陆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386元,由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思懿
书 记 员 苏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