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24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杨廷平,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何建国,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华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三街37号1-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21E6C。
法定代表人:段平华。
被告: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方坪乡长明科技园研发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2Q86Q。
法定代表人:陆玉兰。
本院于2022年1月04日立案受理原告***被告***、杨廷平、何建国、四川华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廷平、何建国、四川华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廷平、何建国、四川华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2946元,由原告***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秀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侣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