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31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贞,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杨廷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何建国,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华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三街37号1-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段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公司员工),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9日,住四川省邻水县,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五: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方坪乡长明科技园研发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陆玉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尘,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杨廷平、何建国、四川华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金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计29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