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终10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兰州路与刘石路交汇处西50米大韩家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187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安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原204国道奎山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安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19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上诉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