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4303号
原告:山东厚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博文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580372Y。
法定代表人:秦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兰州路与刘石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大韩家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1870H。
法定代表人:刘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厚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厚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厚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国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廷廷
书记员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