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兰州路与刘石路交汇处西50米北韩家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1870H。
法定代表人:刘华东,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宋家湖社区15号楼西单元601。组织机构代码:58306628-9。
法定代表人:赵维武,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04514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471元,及本案执行费1468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双方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予以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3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执行员 王延晓
书记员 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