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兰州路与刘石路交汇处西50米北韩家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1870H。
法定代表人:刘华东,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宋家湖社区15号楼西单元601。组织机构代码:58306628-9。
法定代表人:赵维武,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04514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471元,及本案执行费1468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双方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予以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3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执行员 王延晓
书记员 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