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81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湖村15号楼西单元601室,社会统一代码91371100168361870H。
法定代表人:刘华东,董事长。
被告: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湖村15号楼西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83066289N。
负责人:赵维武,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大阡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大阡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3591357019U。
法定代表人:胡彦波,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大阡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