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兰州路与刘石路交汇处西50米北大韩家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1870H。
法定代表人:刘华东,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西段北侧,现办公地点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宋家湖社区15号楼西单元601,组织机构代码58306628-9。
负责人:赵维武,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岚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作出(2021)鲁1103执192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将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账号:15×××23。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执行员 王延晓
书记员 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