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30600号之三十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被执行人: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号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41817203U。
法定代表人:吴文思。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取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1155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86952.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3060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姜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奕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30600号之三十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被执行人: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号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41817203U。
法定代表人:吴文思。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取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1155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86952.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3060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姜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