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兴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民初5140号之二
原告:四川兴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4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兴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运和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兴运和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运和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6.50元,由原告四川兴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晓琴
人民陪审员  夏文安
人民陪审员  曾福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