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4幢1层附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美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前街唐缘水岸1A幢4层409号。
法定代表人:鲁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昌金,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案件由来:四川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玺公司)因与徐昌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3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蛟龙公司与亿玺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涉工程的中标承建单位是亿玺公司,并非蛟龙公司,且亿玺公司也并非该工程的分包商,因此亿玺公司与徐昌金无任何关系,蛟龙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甘孜州得荣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根据原告徐昌金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本案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蛟龙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4幢1层附77号,该地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